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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8-7 8:06:58 南方日报

  昨天笔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后,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作了调整,即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由去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

  市地税局解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即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目前市地税局现行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来计算,3倍为10047元,“免税线”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966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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