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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2008-8-7 8:22:06 青岛财经日报

  案例:

  王某系某外资公司职员,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其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但王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某自愿的;王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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